1.1、房屋
租賃,出租人 和承租人應當 簽訂書面租賃 合同,約定租 賃期限、租賃 用途、租賃價 格、修繕責任 等條款,以及 雙方的其他權 利和義務,并 向房產管理部 門登記備案。 2.2、住宅 用房的租賃, 應當執行國家 和房屋所在城 市人民政府規 定的租賃政策 。租用房屋從 事生產、經營 活動的,由租 賃雙方協商議 定租金和其他 租賃條款。小編還為您整理了以下內容,可能對您也有幫助:
民法典對房屋租賃合同的規定
法律分析:關于租賃合同主要有這幾方面的規定,租賃期限,對于六個月以上的租賃,要采用書面形式,承租人轉租第三方要經過出租人同意,出租人有維修義務,承租人歸還租賃物時物損產生的費用問題,雙方的違約責任,合同期內改變租賃物面貌問題、承租人租金拖欠或者承租人死亡等等問題做出了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零六條當事人未依照法律、行規規定辦理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手續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第七百零七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第七百零八條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賃期限內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第七百一十一條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賠償損失。第七百一十三條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請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因承租人的過錯致使租賃物需要維修的,出租人不承擔前款規定的維修義務。第七百一十四條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七百一十五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第七百一十六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七百一十九條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違約金,但是轉租合同對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除外。次承租人代為支付的租金和違約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應當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應付的租金數額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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