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彩禮
的法律規 定如下: 。1. 結婚登記 手續但未 共同生活 的,應返 還彩禮。 2. 因 婚前給付 彩禮錢導 致生活困 難,應返 還彩禮。 3. 已 登記結婚 并同居生 活時間較 長,彩禮 不需要歸 還。4. 同居生 活時間較 長離婚后 ,彩禮不 需要歸還 。5. 未辦理結 婚登記手 續而同居 生活時間 較長,離 婚后彩禮 不需要歸 還。6. 男女雙 方未辦理 結婚登記 手續而同 居生活, 彩禮不需 要歸還。小編還為您整理了以下內容,可能對您也有幫助:
退彩禮的最新法律規定?
彩禮源于我國古代婚姻習俗中的“六禮”,蘊含著對婚姻的期盼與祝福。近年來的,多地彩禮數額持續走高,形成攀比之風。涉彩禮糾紛案件數量呈上升趨勢 ,甚至出現因彩禮返還問題引起發的惡性刑事案件。彩禮的本質上是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但這個結婚必然并不僅僅指單純的領一個結婚證,而是包括共同生活、孕育子女,孝順雙方父母等。近年來,人民高度重視婚姻家庭領域矛盾糾紛的化解,尤其在妥善化解彩禮糾紛上,進行了許多有益的探索。2024年1月,最高人民發布了《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針對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彩禮認定范圍、彩禮返還原則、訴訟主體資格等重點難點問題予以規范。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且沒有共同生活,如果訂婚一方單方解除婚約或者雙方協商解除婚約,那么男方有權要求女方全額返還彩禮。這是因為彩禮本質上屬于附條件的贈與,是以締結婚姻為目的的贈與。如果婚姻未能成立,同時雙方又并未共同生活的,則應當支持返還彩禮的請求。
2、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這種情況下,雖然雙方已經建立了婚姻關系,但實際上并沒有履行夫妻義務和享受夫妻權利。因此,在協議離婚或判決離婚后,男方可以要求女方退還彩禮。需要注意的是,適用這一規定的前提是雙方已經離婚。
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在這種情況下,即使雙方已經建立了婚姻關系并且共同生活了一段時間,但如果因為婚前過高的彩禮導致了給付人或者其家庭的生活困難,那么在協議離婚或判決離婚后,男方仍然可以要求女方退還部門或全部彩禮。同樣的,適用這一規定的前提也是雙方已經離婚。
1、結婚前給付彩禮的,必須以離婚為前提,才能考慮支付返還請求。
2、解決彩禮糾紛應遵循的原則。
3、不符合最高人民最新司法解釋規定的,一方請求返還彩禮的,不予支持。
4、要區別彩禮給付時當事人的主觀意愿。
最高人民《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出臺,202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審判委員會第1905次會議通過,自2024年2月1日起實施。不再單純以是否結婚登記、共同生活為條件。
《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人民在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中,可以根據一方給付財物的目的,綜合考慮雙方當地習俗、給付的時間和方式、財物價值、給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實,認定彩禮范圍。
下列情形給付的財物,不屬于彩禮:
(一)一方在節日、生日等有特殊紀念意義時點給付的價值不大的禮物、禮金;
(二)一方為表達或增進感情的日常性消費性支出;
(三)其他價值不大的財物。
《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且共同生活,離婚時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在時間較短且彩
禮數額過高的,人民可以根據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綜合考慮彩禮數額、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結合當地習俗,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
《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應當根據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結合當地習俗,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