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行賄罪,是指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行為。單位行賄罪的主體是單位,所謂“單位”,包括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構、團體。與單位受賄罪不同,并不僅僅局限于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還包括集體所有制企業、中外合作企業、有限公司、外資公司、私營公司等等。單位行賄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單位行賄罪立案標準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一)行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二)行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向三人以上行賄的;2.將違法所得用于行賄的;3.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嚴重危害民生、侵犯公眾生命財產安全的;4.向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影響行政執法和司法公正的;(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以上幾點便是法律規定的單位行賄罪立案標準。
一、對于行賄200萬會怎么判刑
行賄200萬元,屬于情節特別嚴重,應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1、《刑法》第三百九十條: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行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
第四條: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行賄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行賄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向三人以上行賄的;
2.將違法所得用于行賄的;
3.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嚴重危害民生、侵犯公眾生命財產安全的;
4.向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影響行政執法和司法公正的;
(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第五條:多次行賄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行賄數額處罰。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條【單位行賄罪】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因行賄取得的違法所得歸個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第三百九十條【對犯行賄罪的處罰;關聯行賄罪】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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