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不清償債務,債權人只能向法院起訴,以合法的方式來強制債務人清償債務。人民法院判決后,欠債人仍不償還借款,你即可以申請法院執行,法院可以依法采取以下強制機制進行執行,甚至可以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對其處罰:,1、有權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2、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3、隱匿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發出搜查令,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4、強制被執行人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或遲延履行金。,5、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也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6、被申請人拒不履行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7、被申請人拒不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此所謂“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經審查債權人提供的事實、證據,對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合法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駁回。
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債務人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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