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對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的規定如下:
1、股份有限公司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公司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其余部分由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2、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3、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資本為股份所組成的公司,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八十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在發起人認購的股份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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